8月18日還沒等到她發的體檢報告。致電溝通,她說自己一直有在上戶,身體都健康的,有健康證(這里說明一下健康證是很基礎的檢查且可以代辦)。我提前五個月就告訴她上戶需要體檢報告,這完全不符合前期溝通的要求;
她相當于失聯了,不回微信,不接電話。我付了1000元定金,現在問題還沒解決,也很難解決。我跟微信平臺反饋過,也沒什么后續。我有一種吃了虧的感覺。一方面提醒大家找月嫂要通過正規渠道,一方面提醒大家避坑這個人。這個人很不誠信,我真是花錢買教訓了。
3月29號時,我明確和她說過需要體檢報告,而她也答應了。8月19號,到了上戶時間,她卻拒絕提供體檢報告。
這位月嫂由我的親戚的親戚介紹過來,中間轉了一道,我跟之前用過她的那個人是不熟的。比較復雜,也沒辦法說回去找人家。
這位月嫂目前在異地,我現在帶孩子也不可能去異地找她,來回折騰,路費都不止1000塊了。
幫幫團根據樓主提供的手機號聯系月嫂,處于無人接聽狀態。
19樓幫幫團「草根姐姐阿慧」聯系到律師達人浙江新篇律師事務所李旻:
當事人坐月子找月嫂,從法律上來說,就是和對方構成家政服務合同,該種合同關系無論是否有書面合同,均能成立。而微信上的聊天記錄,以及支付1000元訂金/定金的記錄,均能從證據角度證明雙方存在上述關系。
月嫂在收取訂金/定金后,無論出于合同原因,玩消失或拒絕回復等行為,都構成拒絕履行合同,也就是說,月嫂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。當事人可依照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三條依法解除和月嫂的合同,并要求退還全部1000元訂金/定金;如果明確為定金的情況下,月嫂需雙倍返還,即返還2000元給當事人。
同時,當事人也可以要求月嫂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,依據為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,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,應當承擔繼續履行、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。
關于定金及訂金,定金明確在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七條有規定,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,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。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,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,無權請求返還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,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,應當雙倍返還定金。
也就是說,《民法典》明確,如果合同履約前支付的如明確為定金,則是存在雙倍返還的問題的。如定金還是訂金不明確的,那僅僅是返還上述金額給當事人。但由于本案的現有信息無法明確這1000元是否為定金,需要雙方通過法庭上舉證和辯論才能確定了。
如果有月嫂的相關身份信息,我們建議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目前的問題。
你如何看待該事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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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19樓幫幫女團「草根姐姐阿慧」,熱情暖心,條理清晰,一團亂麻也能四兩撥千斤
遇事不要急,慢慢說~